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17號
TNDV,110,司聲,117,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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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新安


相 對 人 陳登𣁽

陳項

陳龍川

陳碧玉

陳碧海

陳炳

陳朝文

陳怡蓁

陳秋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173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 所示比例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 無誤。而與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核對後,計得本件 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91,673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



算書」),且均已由聲請人預納。則依前述民事判決主文關 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各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即各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者,確定其金額如附表二所 示。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82,873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4月29日預納。 複丈費及 建物測量費 4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8月17日預納。 5,2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9月9日預納。 3,2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9月24日預納。 總計 91,673元 -----------------------------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及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編 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各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另依聲請人主張,元以下均捨去) 1 陳新安 8/12 ---------------------------- 2 陳登𣁽 1/24 3,819元 3 陳項良 1/24 3,819元 4 陳龍川 1/24 3,819元 5 陳碧玉 1/24 3,819元 6 陳碧海 1/24 3,819元 7 陳炳風 1/24 3,819元 8 陳朝文 1/24 3,819元 9 陳怡蓁 1/48 1,909元 10 陳秋蓉 1/48 1,9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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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