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613號
TNDV,110,司繼,613,2021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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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顏翠槻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於無人承認之 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 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 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敬正於民國107年1月20日死亡,其繼承開 始時之住所地為嘉義市○區○○里○○○路00巷00號,有被繼承人 除戶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是本件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 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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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