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53號
TNDV,110,司拍,53,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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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林怡君

債 務 人 方鼎雄頂尖寵物生活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怡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 及債務人方鼎雄頂尖寵物生活館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 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 、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 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9月2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及債務人共同簽發發票日為109年10月27日,票面金 額1,000,000元,到期日為109年12月29日,受款人為聲請人 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 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 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而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確實 有設定不動產抵押,…,已有匯款總額共157,080元,目前尚 餘欠款842,920元,並非房屋抵押設定的最高限額。是相對 人亦承認本件債務有尚未清償情事,則聲請人以債務未獲清 償為由,聲請拍賣抵押物,即屬有據,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擔保之餘額為何,並非此程 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 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53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華段 57-49 9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53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附屬建物 權利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層 屋頂突出物 騎樓 合計 面積 單位 主要建築材料 陽台 面積單位 001 695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36.23 54.26 54.26 4.27 17.76 166.7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2.79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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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