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45號
TNDV,110,司拍,45,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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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謝桂枝




債 務 人 陳冠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謝桂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陳冠昇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 )136年3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 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冠昇於106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36年3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債務人陳冠昇自109年10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1,370,31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



約定事項、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郵件收 件回執、催告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 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5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001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3102-30 337.00 10分之1 002 臺南市 南區 鹽埕段 3102-58 424.00 0000000分之140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5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材料 及層數 一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附屬建物用途 及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權利 範圍 001 14774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6.54 76.54 平 方 公 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48 平 方 公 尺 全部 共有部分:鹽埕段14768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002 14232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6.54 76.54 平 方 公 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48 平 方 公 尺 100000分之70 共有部分:鹽埕段14231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003 14237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7.36 77.36 平 方 公 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48 平 方 公 尺 100000分之70 共有部分:鹽埕段14231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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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