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155號
TNDV,110,司促,7155,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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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尤柏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
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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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