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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660號
TNDV,110,司促,5660,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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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
債 權 人 林美桃


債 務 人 金宏興工程行(合夥商號)



法定代理人 許宏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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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