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86號
TNDV,110,司促,2886,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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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86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鑫基
代 理 人 蔡雪苓律師

債 務 人 仲南萍

債 務 人 林明亮

債 務 人 李銀花

債 務 人 李進益

債 務 人 梁安定

債 務 人 梁擎柱

債 務 人 林得福

債 務 人 黃上芬

債 務 人 陳守告



債 務 人 林清福

債 務 人 黃生泉


債 務 人 黃明白

債 務 人 柯東榮


債 務 人 侯燦瑞


債 務 人 葉銘清

債 務 人 吳玉好

債 務 人 邱美琴


債 務 人 楊敬國

債 務 人 張兆宏

債 務 人 王怡平




債 務 人 李坤海

債 務 人 陳麗玉


債 務 人 林淑惠即林建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坤雄即林建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仲南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玖萬陸仟
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林明亮李銀花李進益梁安定梁擎柱林得福
、黃上芬、陳守告林清福黃生泉黃明白柯東榮、侯
燦瑞、葉銘清、吳玉好、邱美琴楊敬國張兆宏王怡平
李坤海、陳麗玉應向債權人清償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應各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淑惠林坤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忠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逾此部分應予駁回,按
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
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
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
、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建
忠於102年1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林淑惠林坤雄依法僅
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林建忠對債權人所負債
務負清償責任,本件債權人之請求逾此准許部分,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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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