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492號
TNDV,110,司促,2492,202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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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蕭文吉
債 務 人 王瑩如王春輝之繼承人


黃虹華兼王春輝之繼承人


王進皇即王春輝之繼承人


王詩佩王春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王進皇王詩佩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王春輝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王瑩如黃虹華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
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
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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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