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1號
TNDV,110,亡,1,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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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蔡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王碧耀(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籍設臺南市○區○○路0號府南戶政事務所南區辦公
處)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南○○○○○○○○函請本署檢察官
向法院聲請該轄區失蹤人王碧耀死亡宣告,查王碧耀為80歲
以上之人,未婚、無子女,父母均已死亡,原設籍臺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之23,經府南戶政事務所於101年5月16
日申報失蹤,又查無王碧耀出境紀錄、領取社會福利紀錄、
使用殯葬設施紀錄、換領健保卡及健保加保紀錄等資料。綜
此,因王碧耀於101年5月16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爰聲請
對失蹤人王碧耀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
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南○○○○○○○○函、訪
談紀錄、戶籍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入出
境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南市南區區公所函、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書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函、臺
南市殯葬管理所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六分局函檢送之查訪紀錄(以上均影本)為證,並有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0年1月29日南市警六防字第1100
056708號函在卷可佐,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王碧耀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查明細表、健保、勞保、在監在押、入出
境等資料,亦查無失蹤人王碧耀目前之相關訊息,堪認聲請
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
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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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