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吳文良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複代理人 蘇睿涵律師
被 告 吳佳盈
康吳淑美
吳淑麗
吳淑瓊
吳玉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哲
被 告 吳明益
吳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兩造就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鐵皮棚架、編號B部分之鐵皮屋、編號D部分磚造平房部分,何人有事實上處分權一節,曾於本院105年度營簡字第185號案件及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48號列為爭點並為攻擊及防禦,從而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鐵皮棚架、編號B部分之鐵皮屋及編號E部分圍牆,何人有事實上處分權,於本案是否有爭點效之適用,為本案重要關係之事項,故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