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1號
上 訴 人 陳禹辰
被 上訴 人 劉秀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2月20日函通知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3 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