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63號
TNDV,109,訴,1763,202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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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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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