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