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451號
TNDV,109,消債更,451,202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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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翼龍
代 理 人 蘇小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納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定 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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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