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419號
TNDV,109,消債更,419,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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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鈴玉鄭月女

代 理 人 王奐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權人黃許嬌娥劉怡萱謝依珍之住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更生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雖曾提出債權人清冊,然其上僅列載 民間債權人劉貞秀、黃許嬌娥劉怡萱謝依珍之姓名及債 權數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上開 債權人之住址、債權之原因及種類;聲請人雖於109年12月2 5日具狀陳明上開債權發生之原因、種類,然仍未於重行提 出之債權人清冊上記載上開債權人之住址。經本院核閱聲請 人上開書狀所附資料,其中聲請人與債權人劉貞秀間之協議 書上載有劉貞秀之地址,本院可寬認聲請人已就劉貞秀之住 址為補正;然債權人黃許嬌娥劉怡萱謝依珍之住址均仍 缺漏,此致本院無從進行必要之調查,亦與消債條例第43條 第1項、第2項所定程式相違。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定 期命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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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