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9號
原 告 金清源
訴訟代理人 金永嘉
被 告 金清標
金清帆
黃金麗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致欽
被 告 金麗娥
金國文
金國輝
金家任
金林銀
金清富
金德勝
黃金美麗
王金美錦
唐郁東
唐含笑
程唐月裡
唐儷蓁
林唐專
唐瓊譓
唐藝庭
林樹山
林綉淇
林庭暐
林滋媛
林瑞揚
盧金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金祈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金清標、金清帆、金國文、金國輝、金家任、金林 銀、金清富、金德勝、黃金美麗、王金美錦、唐郁東、唐含 笑、程唐月裡、唐儷蓁、林唐專、唐瓊譓、唐藝庭、林樹山 、林綉淇、林庭暐、林滋媛、林瑞揚、盧金寶珠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金祈於民國75年1月2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6筆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金祈之後 代子孫,為被繼承人金祈之法定代理人,因兩造無法協議分 割,故爰依民法之規定請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語。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黃金麗昭、金麗娥陳述:伊不要分配等語。(二)被告盧金寶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表示: 同意遺產分割等語。
(三)被告金清標、金清帆、金國文、金國輝、金家任、金林銀 、金清富、金德勝、黃金美麗、王金美錦、唐郁東、唐含 笑、程唐月裡、唐儷蓁、林唐專、唐瓊譓、唐藝庭、林樹 山、林綉淇、林庭暐、林滋媛、林瑞揚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 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 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金祈之遺產, 自屬有據。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金祈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而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金祈之繼承人,且兩造就上開遺 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 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金祈之除戶謄本、繼 承系統表、土地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 間案件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 為實在。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
金祈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復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 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 字第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 承被繼承人金祈之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予以分割繼 承等情,本院考量被告黃金麗昭、金麗娥既已到庭表明不 願分配取得遺產,則其餘兩造即應依其等應繼分之比例, 就包含被告黃金麗昭、金麗娥放棄分配取得之被繼承人金 祈之遺產分割為分別共有,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應屬公平 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併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一:
編號 遺產明細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04.9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9.1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6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分之1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4.1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8分之6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6.1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8分之6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45.4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8分之6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金清源 16分之1 金清標 16分之1 金清帆 16分之1 金國文 48分之1 金國輝 48分之1 金家任 48分之1 金林銀 20分之1 金清富 20分之1 金德勝 20分之1 黃金美麗 20分之1 王金美錦 20分之1 唐郁東 32分之1 唐含笑 32分之1 程唐月裡 32分之1 唐儷蓁 32分之1 林唐專 32分之1 唐瓊譓 32分之1 唐藝庭 32分之1 林樹山 160分之1 林綉淇 160分之1 林庭暐 160分之1 林滋媛 160分之1 林瑞揚 160分之1 盧金寶珠 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