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336號
TNDV,109,司拍,336,202103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陳黃寶鋒
相 對 人 王吉翃

王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 期日。除另有規定外,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 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而確定,且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 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此觀民法第881條之4 第1項、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第881條之14規定即明。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①王瑞雄王吉翃以 其所有如①附表(土地)編號1、2及附表(建物)編號1②附 表(土地)編號3、4、5所示之不動產,均於民國109年4月1 日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①2,550,000 元②2,5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 :109年7月2日,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9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並約定 於109年7月2日償還。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經聲請人於1 09年10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該存證信函並於109年 10月12日由相對人之同居人代為收受,然相對人於收到該存 證信函後,逾期迄今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 羅東大同路郵局存證號碼000096號存證信函、中華郵政掛號 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三、經查:
 ㈠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登記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年7月2 日,又聲請人係提出如附表(本票)所示之本票3紙作為債 權證明文件。其中附表(本票)編號1、2之本票,其發票日



分別為109年4月1日、109年5月7日,均在登記之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前,是此二紙本票所載之債權,即在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之範圍內。聲請人據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尚無 不合。且本件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 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 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 ,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
 ㈡附表(本票)編號3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其發票日 係記載為109年9月1日,則系爭本票簽發之時間,已在擔保 債權確定期日後,自形式以觀,尚難認系爭本票所載之債權 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聲請人據此債權聲請 拍賣抵押物,即非可採。
 ㈢綜上,聲請人據系爭本票所載債權聲請拍賣抵押物,其聲請 雖不應准許,然抵押物之全部均為各筆抵押債權之擔保,聲 請人據附表(本票)編號1、2本票所載之債權,既已有權聲 請拍賣抵押物,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應准許。故本件聲請 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雖有部分形式上不能認定其債權係 在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惟仍不影響本件聲請之否准,附此敘 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1 臺南市 官田區 西庄段 253-2 63.00 4分之1 所有權人:王瑞雄。 2 臺南市 官田區 西庄段 253-5 82.00 全部 所有權人:王瑞雄。 3 臺南市 官田區 三結義段 187 2481.00 4分之1 所有權人:王吉翃。 4 臺南市 官田區 三結義段 187-1 461.00 4分之1 所有權人:王吉翃。 5 臺南市 官田區 三結義段 187-8 34.00 4分之1 所有權人:王吉翃
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 利 範 圍 一 層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面積單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積單位 1 45 臺南市○○區○○○里○○000號之1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33 .32 48 .36 13 .23 94 .91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 4.14 平方公尺 全 部 所有權人:王瑞雄
附表(本票)︰   109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王吉翃 109年4月1日 600,000元 未載 CH372279 2 王吉翃 109年5月7日 500,000元 未載 CH564927 3 王瑞雄 109年9月1日 600,000元 未載 CH372278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