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關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盧勝陽
相 對 人 包素娥
顏行旭
蔡英俊
債 務 人 陳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 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民國136年9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該抵押權並於106年9月22日登記 在案。債務人嗣於106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1年9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未按期清償上開債務,聲請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 ,已聲請強制執行,惟尚有本金1,214,125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受償。又附表編號1至6及8之土地,已移轉登記予相對 人包素娥、顏行旭;附表編號7之土地,已信託登記予相對 人蔡英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二、按抵押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 裁定,該裁定得為執行名義,且對案件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 受人者,亦有效力。此觀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 條之2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即明。次按法院為准許拍賣抵 押物之裁定後,抵押權人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若該抵押權人嗣後重複聲請法院裁定拍賣,為無實益,應 不予准許。(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參照)三、查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聲請人之聲請,業於108年4月19日經 本院以108年度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准許拍賣在案,該裁 定合法送達後,已於108年5月27日確定,有裁定確定證明書 1紙在卷可稽。依前述說明,聲請人本得以上開裁定為執行 名義聲請拍賣抵押物,不因附表編號1至6及8號土地嗣後移 轉而受影響,本件聲請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307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27-6 17596.00 全部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2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35-4 7324.00 全部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3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08 1969.00 18分之4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18之2。 004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09 2245.00 18分之4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18之2。 005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10 1178.00 18分之4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18之2。 006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15 3055.00 18分之4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18之2。 007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15-4 759.00 全部 所有權人:蔡英俊權利範圍:全部。 008 臺南市 龍崎區 番社段 736 553.00 4分之3 所有權人:包素娥、顏行旭權利範圍:各8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