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259號
TNDV,109,司執消債更,259,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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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9號
債 務 人 黃震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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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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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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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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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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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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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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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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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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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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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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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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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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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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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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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 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 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 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一、債務人於 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有前條第一項 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 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 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 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 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 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 、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八年。下列情形,視 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 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 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 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及第2項、第53條第2項第3款後段、第64條之1第1 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民事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 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 臺幣(下同)5,421元,為期8年96期,清償總額合計為520, 41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 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㈠每月可處分所得:債務人擔任業務人員,每月薪資約23,800 元,年終獎金視情況發放,然債務人於109年度未領取年終 獎金等情,有力久循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0 日說明函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 生方案。
㈡清算價值:債務人名下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尚餘182,508元, 另其名下之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000股、見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000股、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82



股、同均動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000股等情,有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26日民事陳報狀、債務人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足參,又債務人所持 有股份之公司目前均尚在營業中,本院認應以稅務機關核定 之股票市值138,820元核算其財產價值,方屬合理,則認本 件清算價值合計應為321,328元(計算式:保單價值182,508 元+股份市值138,820元=321,328元)。  ㈢必要生活支出與扶養費: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 2項情形債務人釋 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 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及第 3項前段亦有明文。而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10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 13,304元之1.2倍計算,則債務人與受扶養人維 持基本生活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應為15,965元【計算式: 13,304×1.2=15,965】,先予敘明。 ⒉查債務人之子黃○嶧(9歲)未領有津貼或補助,又債務人父 親黃焜煌現年86歲,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老年保證年金給付3, 772元,仍無法維持生活而均有受扶養之必要等情,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受扶養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10月23日保職傷字第10913 030140號函等在卷可參,以前揭消債條例規定之標準核算債 務人與受扶養人維持人性尊嚴之生活費應至少為26,996元【 計算式:15,965+子〈15,965÷2〉+{父(15,965-3,772)÷4}= 26,996】,而債務人已釋明每月所需支出之生活費與扶養費 合計為20,233元,已足維持其基本生活程度,並有結餘可用 以還款。
 ㈣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按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所稱盡 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大部 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 故倘清償已達相當成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 成立(消債條例第64條之 1立法理由參照)。以債務人名下 保單之清算價值321,328元,加計更生方案履行6年間債務人 可處分所得1,713,600元【計算式:23,800×72=1,713,600】 後,合計為2,034,928元【計算式:321,328+1,713,600=2,0 34,928】,扣除必要6年間必要支出1,456,776元【計算式: 20,233×72=1,456,776】,剩餘578,152元【計算式:2,034,



928-1,456,776=578,152】,依前開說明,提出10分之9即52 0,337元【計算式:578,152×0.9=520,337】,即符合盡力清 償之條件,債務人提出每期清償5,421元,並依第53條第2項 第3款後段,為符合清算保障原則之最低清償額,延長更生 方案還款期間為8年,總清償額520,416元,已逾前開數額, 應視為已盡力清償。
㈤無不得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復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 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 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321,328 元;另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460,000元, 債務人必要之生活費用與扶養費為1,058,462元,已無剩餘 。本件更生方案8年總清償額520,416元,均逾前揭數額。是 而,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列不得逕予認 可之事由。
㈥承上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 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經 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 清償成數過低,損害債權人權益甚鉅,難以同意等語,有送 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查債務人現年61歲,高中學歷 ,衡以債務人目前收入雖不高,惟已盡力節省開支,結餘金 額全數用以還款,且債務人更生方案之還款金額為達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已延長還款年限至8年,並考量其未 來8年間之勞動能力、收入狀況與可預期之生活醫療支出, 本院認為債務人提出總清償額520,416元之更生方案,已展 現清理債務之誠意,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並保障更生方案 長期順利履行,與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況其每月所陳報之各 項開支,均僅維持基本人性尊嚴之程度。至於清償成數、負 債原因等並非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應考量之事由,債權人 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恐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將 無法維持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 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 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 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而債權人所陳,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 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96期。  第1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5,421元。 (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171,592元(不含劣後債權)。 3、清償總額:新臺幣520,416元。 4、清償成數:44.42%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可分配之金額 8年總清償額 第1-96期 一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480,920 41.05% 2,225 213,600 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76,031 23.56% 1,277 122,592 三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134,978 11.52% 625 60,000 四 聯邦商業銀行 93,628 7.99% 433 41,568 五 台中商業銀行 81,337 6.94% 376 36,096 六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70,476 6.02% 327 31,392 七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34,222 2.92% 158 15,168 合 計 1,171,592 100% 5,421 520,416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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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均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