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7號
上 訴 人 施耀舜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素慧
上 訴 人 施欣妤
施欣辰
被上 訴 人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
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單位:新臺幣)
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林素慧 1,129,200元 18,280元 施耀舜林素慧施欣妤施欣辰 8,280,800元 124,6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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