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92號
TNDV,108,重訴,92,20210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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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吳進忠
吳進家
吳翔惠

吳榮聰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楊定諺 住○○市○○區○○○路○段00號00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丁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月22日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8,6
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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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