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洪振傑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晨輝、楊晨光、楊晨榮間請求返還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108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048,000元(計算式:424,000+8,624,000=9,048,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