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7號
原 告 陳伯郁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蘇泓達 律師
莊佳蓉 律師
被 告 陳怡如
林麗華
黃勁祥
楊翠娥
戴英錦
陳昆榮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怡如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黃勁祥,乃出於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應屬無效,惟依卷附土地登記申請書所載,被告陳怡如乃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林麗華,嗣再由被告林麗華將抵押權之一部讓與被告黃勁祥,被告陳怡如並未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黃勁祥,則原告就被告黃勁祥部分主張之真意為何,即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