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83號
原 告 林榮君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鍾佳蓉
游明富即真正好機車行
游明富即非常機車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
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附表四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項「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附表四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