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宗謙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魏民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查被告因犯賭博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民國109年3 月2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二、被告上揭案件經聲請人於同年12月18日核發拘票,於同年月 27日經拘提未到案,並於110年2月20日寄存送達通知具保人 於110年3月9日帶同被告到案,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 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