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福源
杜進祥
杜森助
楊江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速偵字第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福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杜進祥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杜森助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江俊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壹副、賭資新臺幣陸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福源、杜進祥、杜森助、楊江俊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爰審酌 被告四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公園內賭博財物,足以敗壞社會風 氣,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行為殊為不該; 惟被告四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可見悔意,犯後態度良好,暨 衡酌其等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扣案之 四色牌1副,均為被告四人當場賭博之器具;而扣案之現金 新臺幣60元則為在賭檯之財物,為被告四人供承不諱(警卷
第3、9、15、21頁、速偵卷第6頁反面),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位置圖及現場及扣押 物品照片數張附卷可考(警卷第29、33至39頁),均應依刑 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郭俊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得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77號
被 告 陳福源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杜進祥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杜森助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江俊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福源、杜進祥、杜森助、楊江俊於民國110年2月3日12時 許,在公眾得出入之臺南市南區水萍塭公園內,以四色牌為 賭具,以俗稱「十胡仔」之方式賭博財物,以先胡滿十胡者 為贏家,贏家打胡可向其他三家均收取新臺幣(下同)10元 ,自摸則均收取20元。嗣於12時55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 獲,並扣得賭具四色牌1副、賭資60元,始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福源、杜進祥、杜森助、楊江俊 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互核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位 置圖在卷可稽,及扣案四色牌1副、賭資60元可佐,足認被 告等人上開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福源、杜進祥、杜森助、楊江俊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扣案之四色牌1副,係當場賭博 之器具,賭資現金60元,係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檢察官 郭 俊 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 子 敬
所犯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3 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