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緝字第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慶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頁第1列之「曾恆正 」刪除,附件之附表一刪除編號9所示部分,第2頁第3至4列 之「因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金額」,更正 為「因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3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 一編號1至8、10至13所示金額」,證據部分增列「國泰世華 銀行樹林分行110年3月4日國世樹林字第110000005號函附之 李家興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8月15 日之交易明細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慶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 ,同時侵害如附件之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3所示被害人之 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僅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並未實際 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在政府及大眾媒體廣泛宣導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 出不窮之情形下,理應對於蒐集他人金融帳戶者,將持以作 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使用已可預見,猶隨意提供個人金融帳戶 予他人使用,助長詐欺犯罪猖獗,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 ,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破壞社會經濟正常活動,亦使不 法集團得以順利掩飾詐欺所得之財物;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本案係提供1個金融帳戶、被害人數為11位
,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被告因提供帳戶所實際取得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00 0乙情(即匯款金額千分之一),業經被告供承在卷,核屬 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詐騙集團另有詐騙如附件附 表一編號9所示之被害人曾恆正,使其於民國105年8月15日 ,匯34,000元至李家興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詐騙集團成 員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連同詐欺款項自李家興帳戶匯款90 0萬元至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被告再依指示將款項匯 至其他帳戶,因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等語,惟查, 李家興之帳戶於105年8月15日16時41分28秒以網銀轉帳100 萬元至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被害人曾恆正始於105 年8月15日21時21分31秒,匯34,000元至李家興之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內,此有國泰世華銀行樹林分行110年3月4日國世 樹林字第110000005號函附之李家興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於105年8月15日之交易明細表附卷足憑(見 本院卷第33至38頁),可知被害人曾恆正所匯出之款項並未 再轉入被告之前揭帳戶內,故如附件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被 害人曾恆正部分與本案無涉,從而此部分原應為無罪之諭知 ,惟此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106號
被 告 洪慶豪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里○○○00○0 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14 樓之26
(現於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慶豪為國泰世華銀行成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申用人。緣馬來西亞籍人士李宗 聖(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另行通緝)自民國104年5月間 起,在馬來西亞設立「解救普通人(下稱JJPTR)」網站, 宣稱進行「 Poor to Rich窮至富」投資計畫,以操作外匯 交易獲利每月可獲取20%高額利息為幌,在網路上招攬不特 定人參與投資,聲稱投資美金50元至1000元,每月可以領取 1次20%利息,致投資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之帳戶,然李 宗聖並無投資於外匯操作,實際上投資人所投資款項均用於 舊會員之回報金分配,以此方式收受存款。而洪慶豪能預見 提供銀行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有關 財產犯罪之工具,可能使不詳之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而 幫助犯罪集團實施詐欺犯罪,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李 宗聖所屬犯罪集團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5年8月2日 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供予李宗聖所 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李宗聖所屬詐騙集 團實施詐欺取財行為。嗣王俐文、王翊文、王麗筑、李玫慧 、施志宗、許芳賓、陳家豪、陳敏茹、曾恆正、童金玲、劉 宗翰、鄭書雯等人得知JJPTR投資訊息後,誤認李宗聖有操 作外匯交易投資,因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 金額至附表一所示李家興(所涉詐欺等犯行,移由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偵辦)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再於附表二所示時 間,連同詐欺款項自李家興帳戶匯款新臺幣(下同)900萬 元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洪慶豪再依指示將款項匯至其他帳 戶,以此方式幫助李宗聖所屬詐騙集團移轉詐騙所得(洗錢 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全文,於106年6月2 8日施行)。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慶豪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王俐文、王翊文、王麗筑、李玫慧、施志宗、許芳賓、 陳家豪、陳敏茹、曾恆正、童金玲、劉宗翰、鄭書雯於調詢 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交易明細表各 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被告洪慶豪交付本案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作為移轉被害人王 俐文、王翊文、王麗筑、李玫慧、施志宗、許芳賓、陳家豪 、陳敏茹、曾恆正、童金玲、劉宗翰、鄭書雯投資款項之犯 罪工具,係對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核被告 所為,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之幫助 犯。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數相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末被告於偵查中自 陳可獲得經手金額千分之一之報酬,是被告因提供帳戶而獲 利之9,000元(900萬X0.001=9,00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 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徐書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耀章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投資人 匯款時間 匯款帳號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1 王俐文 105年7月15日 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 3萬4,000元 李家興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王翊文 105年8月15日 0000000000000000 (合作金庫銀行) 3萬4,000元 3 王麗筑 105年7月27日 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 3萬4,000元 4 李玫慧 105年7月14日 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 3萬4,000元 5 施志宗 105年7月19日 0000000-0000000 (郵局帳戶) 3萬4,000元 6 許芳賓 105年8月16日 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 1萬200元 7 陳家豪 105年7月15日 0000000-0000000 (郵局帳戶) 3萬4,000元 8 陳敏茹 105年7月28日 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 3萬4,000元 9 曾恆正 105年8月15日 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 3萬4,000元 10 童金玲 105年8月7日 0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銀行) 3萬4,000元 11 劉宗翰 105年7月18日 0000000-0000000 (郵局帳戶) 3萬4,000元 12 105年7月18日 3萬4,000元 13 105年8月1日 3萬4,000元 14 鄭書雯 105年7月26日 0000000000000000 (臺灣銀行帳戶) 3萬4,000元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轉出帳號 金額 轉入帳號 1 105年8月2日 李家興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 洪慶豪申用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2 105年8月2日 100萬元 3 105年8月3日 100萬元 4 105年8月4日 100萬元 5 105年8月8日 100萬元 6 105年8月8日 100萬元 7 105年8月10日 200萬元 8 105年8月15日 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