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連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連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犯罪事實第6行「測得其血 液酒精濃度為153mg/dl」,補充為「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為 153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53)」。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連興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血液 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 廣為介紹傳達各界週知多年,被告竟無視禁止酒後駕車之法 令規範,於飲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53%之狀態下,仍駕 駛普通重型機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且因不勝酒力,自摔 倒地,顯見被告除漠視自己安危,更不顧公眾道路通行之安 全,對交通往來已造成高度危險,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 之處罰;惟念及被告此次酒後駕車行為係屬初犯,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參;且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 悔意,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已退休,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謝旻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03號
被 告 陳連興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0弄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連興於民國109年9月26日17時許,在臺南市安南區府安路 6段「幸福里活動中心」內飲酒後,仍於同日21時許,酒後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1時3 5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 而失控自摔。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由奇美醫院對其抽血檢 測,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為153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76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連興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血液中酒精濃度檢驗與吐氣酒精濃度 檢測換算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一)(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現場蒐證照片、臺南市○○○○○○○○○道路○○○○○○○○○○○號查 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檢察官 郭 文 俐 謝 旻 霓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 涵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