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268號
TNDM,109,附民,268,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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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8號
原 告 江沛蓁
被 告 莊雅甄即莊淑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關於
詐欺取財有罪判決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另關於背信部分,則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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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