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248號
TNDM,109,訴,1248,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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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鴻


黃崇閔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
900號、109年度調偵字第19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鴻昌、黃崇閔為址設臺南市○○區○○路 0巷00號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下稱泳鉅鑫公司)之同事, 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上午8時10分,在泳鉅鑫公司辦公室, 二人因員工考試扣薪問題發生口角,郭鴻昌要求黃崇閔載其 前往泳鉅鑫公司安定廠區遭拒,郭鴻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在上開尚有其他同事及不特定客戶進出之辦公室,對黃 崇閔辱罵「幹你娘」,黃崇閔遭辱罵後心生不滿,上前推擠 質問郭鴻昌,遭在場同事李東益勸離後,郭鴻昌復承前公然 侮辱之犯意,再次對黃崇閔辱罵「幹你娘」,並以手點自己 臉部,以此方式,對黃崇閔公然侮辱,足以貶損黃崇閔名譽 及社會評價。黃崇閔旋即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揮拳毆 打郭鴻昌之臉部,及持木雕毆擊郭鴻昌之頭臉部,並將郭鴻 昌拉扯至上開辦公室外面,致郭鴻昌受有面部撕裂傷4公分 之傷害。因認被告郭鴻昌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 ,被告黃崇閔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 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2人公然侮辱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 郭鴻昌係涉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黃崇閔則 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 案卷證之結果後亦同此認定,則依刑法第314條、第287條本 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



立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2、71至73頁),依照上列法條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均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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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泳鉅鑫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