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訴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晉廷
選任辯護人 劉哲宏律師(法扶律師)
陳廷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12239號、109年度偵字第12514號、109年度偵字第1
5095號、109年度偵字第17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二、附表三所載之罪,各處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扣於另案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號;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6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扣案物,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329號扣押物其中編號4)、附表二「沒收之物」欄所載、附表一編號1、3、4、6-2、9、10「被害人傳送裸露胸部或下體數位照片或數位影片時間」欄所載之猥褻電子訊號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001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3月2日徒刑易服社 會勞動執行完畢(下稱第一案);嗣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106年1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第二案)。乙○○ 竟為下列行為:
㈠乙○○為AC000-Z000000000A(下稱甲父)之朋友,甲父於106 年11月12日,委託乙○○代為照顧女兒AC000-Z000000000(10 0年9月生,下稱甲童),乙○○明知甲童當時為未滿7歲之兒 童,對於性事懵懂無知,並無同意或拒絕為猥褻行為之能力 ,亦欠缺性隱私之自主決定意思,竟為逞一己之性慾,利用 獨自一人照顧甲童之機會,在甲童住處(地址詳卷)客廳內 ,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及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 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在甲童因 未滿7歲而無合意為猥褻行為之意思能力,且尚未形成、發 展性隱私權期待意識之情況下,於甲童坐在乙○○仰躺大腿上 看電視時,讓甲童隔著褲子搓揉按捏乙○○之生殖器,繼而再 讓甲童稍微後靠在沙發椅背上並張腿,乙○○再隔著甲童內褲
撫摸甲童之下體而對甲童為猥褻行為,並以其持有之三星廠 牌行動電話之拍攝功能,將上開猥褻過程拍攝下來,並以數 位影片電子訊號之方式儲存在行動電話內,嗣後並將該電子 訊號檔案儲存在其使用之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內。 ㈡復於106年11月25日,再度利用甲父委託其照顧甲童之機會, 基於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電 子訊號之犯意,在甲童因未滿7歲而尚未形成、發展性隱私 權期待意識之情況下,在甲童住處房間內,先讓甲童仰躺並 褪下甲童所穿之長褲與內褲,再以上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拍 攝功能,拍攝甲童裸露下體之數位影片電子訊號,嗣後並將 該電子訊號檔案儲存在其使用之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內。二、乙○○於108年1月至109年2月間,以其所使用之三星廠牌行動 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玩打「第五人格」網路遊戲,因而認識附 表一編號1至編號10代號AC000-Z000000000號、AC000-Z0000 00000號、AC000-Z000000000號、AC000-Z000000000號、AC0 00-Z000000000號、AC000-Z000000000號、AC000-Z00000000 0號、AC000-Z000000000號、AC000-Z000000000號、AC000-Z 000000000號兒童或少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出生日期以 及案發時屬兒童或少年,均如附表一所載;以下就上開人員 簡稱A1、A2、A3、A4、A5、A6、A7、A8、A9、A10),並互相 得知彼此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而得互為聯絡。乙○○明知A1 至A10為未滿12歲之兒童或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自我 判斷力與保護能力未臻成熟,且尚無成熟之性自主及判斷能 力,欠缺性隱私之自主決定意思,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乙○○利用線上遊戲人物造型、道具對A1、A2、A4、A5、A6、A 7、A8、A10等兒童或少年玩家有極大之吸引力,竟各基於引 誘使兒童、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於附表一編 號1、2、4、5、6-1、7、8、10所載之時間,在其臺南市○○ 區○○里○○00號之1住處內,以其所有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登 入line通訊軟體,以附表一編號1、2、4、5、6-1、7、8、1 0所載之手段,引誘A1、A2、A4、A5、A6、A7、A8、A10等人 個別與之進行裸露胸部或下體之視訊、或拍攝裸露胸部或下 體之數位照片、數位影片傳送與乙○○,其中A1、A2、A4、A5 、A7、A8、A10因受上開遊戲人物造型或道具之引誘,因而 依乙○○指示,使用通訊軟體line與乙○○進行裸露胸部或下體 之猥褻視訊,或以行動電話拍攝功能,拍攝自身裸露胸部或 下體之猥褻數位影像或數位照片傳送與乙○○(各對象之猥褻 視訊時間、傳送猥褻數位照片或數位影片時間等均如附表一 所載)觀看,因而分別製造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 號,另A6則拒絕乙○○之要求,乙○○因此就附表一編號6-1此
段時間,引誘A6製造猥褻電子訊號行為未能得逞。 ㈡乙○○於附表一編號3所載時間,以其所有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 登入line通訊軟體,以「小豬豬佩騎」暱稱與附表一編號3 對象A3聊天,知悉該員為未滿12歲之兒童,竟基於引誘兒童 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接續犯意,先於108年10月4日下午 至同年月5日13時30分許,以可贈送線上遊戲「第五人格」 紫皮、金皮、古堡等人物造型與道具,並先傳送其以不詳方 式取得之女童下體影片傳送與A3,向A3佯稱此為其自身下體 影片等方式引誘A3進行裸露胸部或下體之視訊,A3因受上開 贈送遊戲人物造型、道具之引誘,冀望能取得「光天使」、 「腥紅新娘」等角色外皮,惟不願意進行裸體視訊,僅能拍 攝自身裸露下體之數位影片或數位照片傳送與對方,其將上 情告知乙○○後,乙○○遂同意之,A3因而依乙○○指示,以行動 電話之拍攝功能拍攝後,於108年10月5日13時25分、同日時 28分、同日時29分,接續傳送特寫A3生殖器之猥褻數位影片 2段、猥褻數位照片1張與乙○○觀看,因而製造兒童為猥褻行 為之電子訊號。乙○○因仍希望A3能與之進行猥褻視訊,復承 前引誘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接續犯意,於同年月5 日14時許改以其為原本對話者哥哥身分使用LINE與A3聯絡, 並以若A3與其進行裸露胸部或下體之視訊,即可贈送「第五 人格」遊戲人物造型或道具,復於同年月5日15時14分先贈 送第五人格「光天使」紫皮人物造型與A3,欲以此方式引誘 A3與之進行猥褻視訊,惟A3受贈上開遊戲人物造型後,仍未 與乙○○進行猥褻視訊,乙○○見A3對於是否進行猥褻視訊一事 未給予回應,進而基於脅迫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 意,於同年10月6日18時33分傳送「我有說過,我可以疼你 愛你。但是我也能讓你受傷。。。」、同年月7日20時49分 傳送「如果是這樣。。我把影片傳給你同學看了」,惟A3仍 無意與之進行猥褻視訊,乙○○上開脅迫兒童製造猥褻電子訊 號行為始未能得逞。
㈢乙○○於108年12月11日下午,再度以暱稱「小豬豬佩騎」帳號 使用line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與附表一編號6-2對象A6,因A 6已忘記前曾與「小豬豬佩騎」對話且該員曾以贈送遊戲人 物造型、道具引誘欲與之進行猥褻視訊一事,A6遂於108年1 2月13日晚間,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小豬豬佩騎」閒聊, 並告知自身年紀為12歲、真實姓名、就讀之學校與年級、血 型、星座、興趣等資料,乙○○因知悉A6無法以贈送遊戲人物 造型、道具引誘進行猥褻視訊,竟基於以詐術使少年製造猥 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先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向A6佯稱 其名字叫佩慈、年齡15歲、就讀國中二年級,兩人可當閨密
、好姐妹,並於同日22時15分許傳送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女 性裸體數位照片與A6,向A6佯稱此為其自身裸體照片,要求 A6亦需傳送裸體數位照片與之觀看,因見A6無意傳送裸體數 位照片與其觀看,進而基於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 訊號之犯意,於同日22時34分至同日時36分以line傳送「就 這樣敷衍我」、「好吧!那我就跟你見面,讓你看看什麼是 閨密。。你不回沒關係的」,繼於同日23時17分接續傳送「 我可以回去國小找你啊」,A6因有告知「小豬豬佩騎」其真 實姓名與就讀之國小名稱,害怕對方前去學校找她麻煩,因 而數次央求「小豬豬佩騎」勿去找她、離她遠一點,乙○○則 於同日23時35分回覆「可以啊。。那你也把你的給我看啊。 。朋友不當僧(僧字應為贅字)這樣我也不覺得吃虧」,並 承前以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於同日23 時38分接續傳送「如果你給我想歪腦筋那就別怪我囉」,A6 因擔心乙○○前去學校對其不利,因而於翌日(即12月14日) 6時14分至6時28分此期間某時,拍攝其正面裸體猥褻數位照 片1張傳送與乙○○觀覽,因而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 號。
㈣乙○○以暱稱「小豬豬佩騎」帳號使用LINE 通訊軟體與附表編 號九對象A9聊天,於聊天過程中知悉A9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且 A9主觀上認為家人對其缺乏關愛,竟於附表一編號9所載時 間,基於以詐術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先於 108年1月27日凌晨向A9佯稱其為年齡18歲、就讀高中之 女生,兩人可當閨密、好姐妹,因擔心A9發育狀況,請A9拍 攝裸露胸部、裸露下體之數位照片與其察看,並於同日4時2 1分許傳送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女性裸露下體數位照片與A9 ,A9因誤信「小豬豬佩騎」確實為高中女生且真切對其關心 ,因而於附表一編號9所載「被害人傳送裸露胸部或下體數 位照片或數位影片時間」,將其拍攝裸露胸部數位照片1張 、裸露下體數位照片7張傳送與乙○○觀覽,因而製造兒童為 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乙○○復承前犯意,於同年1月27日至 同年2月4日,以希望能讓A9瞭解男性身體構造、希望A9幫其 測試男友忠誠度,請A9能與其男友進行猥褻視訊,A9雖於10 8年1月31日03時33分許至同日03時49分許、108年2月4日02 時41分許至同日03時17分,有與自稱該名姐姐男友之乙○○進 行視訊,惟A9視訊過程並未裸露胸部與下體,僅有乙○○裸露 生殖器進行自慰之動作。
三、嗣乙○○因涉嫌毒品案件,經警於109年3月27日6時50分許, 至其位在臺南市○○區○○里○○00號之1住處搜索,員警在其住 處扣得上開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
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臺 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32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上開物品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6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之扣案物),員警檢視發現該手機內有前述相關LINE對 話內容與猥褻之電子訊號,復於109年7月1日12時2分許,再 度持搜索票前往乙○○上開住處搜索,並扣得存有甲童上開猥 褻電子訊號之華碩廠牌筆記型電腦等物,而循線查獲上情。四、案經甲父、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0所示兒童或少年之法定 代理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 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第14條第2項訂有明文。查被告對甲童、A1至A10所為之本 案犯行,均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之行為, 依上規定,本判決不得揭露上開被害人以及其等法定代理人 等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個人資訊,故均隱匿之,並以前開 代號代稱之。
二、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 察官、被告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 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17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另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調 查程序,與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認定部分: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㈠㈡即甲童部分:
被告乙○○就其有為犯罪事實一㈠㈡之行為,於警詢、偵訊及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 三偵字第1090417216號警卷【簡稱第7216號警卷】第3頁至 第8頁、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239號偵卷【簡稱 第12239號偵卷】第193頁至第196頁、本院卷第116頁、第32 4頁),核與證人甲童於警詢之證述、甲父觀看本案數位影 片後於警詢之指述大致相符,並有甲童、甲父指認被告之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份、甲 童住處沙發照片1張、臥室床鋪照片1張、甲父繪製之案發地 點平面圖1份,以及員警為蒐證而轉錄之106年11月12日、同
年11月25日電子訊號影片光碟1片、錄影畫面截圖3張(見第 7216號警卷第16頁至第22頁、偵卷證物袋內),以及搜索票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 見第7216號警卷第26頁至第31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090338520號警卷【以下簡稱第8520號警 卷】第72頁至第77頁),暨被告儲存上開電子訊號影片之筆 記型電腦1台、被告拍攝上開電子訊號使用之三星廠牌行動 電話1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罪事實一㈠㈡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二、關於犯罪事實二㈠即附表一編號1、2、4、5、6-1、7、8、10 部分:
㈠被告就其知悉A1、A2、A4、A5、A6、A7、A8、A10等人為兒童 或少年,而以贈送第五人格遊戲角色紫皮、金皮、古堡之方 式引誘,為犯罪事實二㈠即附表一編號1、2、4、5、6-1、7 、8、10行為,A1、A2、A4、A5、A7、A8、A10等人因此與其 進行如附表一編號1、2、4、5、7、8、10所示之裸露胸部或 下體視訊,或自行拍攝後傳送裸露胸部或下體之數位影片或 數位照片與被告,A6則拒絕等情,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8520號警卷第3頁至第15頁、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090495651號警卷【以下 簡稱第5651號警卷】第3頁至第7頁、第12239號偵卷第71頁 至第76頁、第195頁、第235頁至第237頁、本院卷第117頁至 第132頁、第155頁至第164頁、第325頁),核與證人A1、A2 、A4、A5、A6、A7、A8、A10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 告登入網路遊戲「第五人格」之畫面截圖10張、被告玩打之 網路遊戲「第五人格」遊戲歷程即贈禮資料1份、A1、A2、A 4、A5、A6、A7、A8、A10等人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8份、被告與上開人員間line對話記 錄8份等可資佐證(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三),足認被告此部 分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至堪認定。
㈡再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5所載時間,有以脅迫 之方式使兒童A2、少年A5製造猥褻之電子訊號,而認被告附 表一編號2、5部分涉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 3項之罪嫌,被告則否認有脅迫A2、A5製造猥褻之電子訊號 。而證人A2雖於警詢證稱:「(暱稱『老鼠♡大米』之男子乙○ ○有沒有違反你的意願,強迫威脅要求你在視訊的時候做那 些動作?) 有,他跟我威脅說如果再不作這些動作,就要 把我跟他視訊的影片傳給我爸爸媽媽看;(你有沒有曾經跟 暱稱『老鼠♡大米』之男子乙○○表示你不想要拍攝裸體的照片 ,或是不想要跟他視訊?) 我不知道怎麼拒絕他,因為我
會怕他把視訊影片傳給爸爸媽媽看」等語(見第8520號警卷 第24頁);證人A5於警詢證稱:「(暱稱『小豬豬佩騎』之男 子乙○○有沒有違反你的意願,強迫威脅要求你在視訊的時候 做那些動作?) 有,他跟我威脅說如果再不作這些動作, 就要把我傳給他的自拍照傳出去」等語(見第8520號警卷第 39頁),均指述被告有威脅欲將猥褻視訊電子訊號傳送與其 等父母或對外散播。然觀諸卷附被告與證人A2、A5之line對 話內容,並未見有與證人A2、A5上開指述相符之對話內容, 而證人A2、A5係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編號5所載之時間與被 告以line聯繫對話,上開時間距離其等109年6月7日、同年6 月27日製作警詢筆錄時,已相距數月,一般人受限於記憶能 力,本即可能會有記憶模糊或記憶混淆情形,證人A2、A5指 述被告有以脅迫方式,強迫其等與被告進行猥褻視訊,此部 分指述內容實難以排除記憶混淆情形,故本於有疑唯利被告 原則,自難僅以上開證人指述,即認被告有脅迫A2、A5製造 猥褻之電子訊號。
三、關於犯罪事實二㈡即附表一編號3
㈠訊據被告就其有於附表一編號3所載時間,使用line與A3聊天 ,知悉A3為兒童,A3並有於附表一編號3所載「被害人傳送 裸露胸部或下體數位照片或數位影片時間」欄所載時間,傳 送自身裸露下體數位照片、數位影片與被告等情,此為被告 所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脅迫A3製造電子訊號行為,辯稱 :我雖然有與A3以通訊軟體對話聊天,但我的行為應該只是 引誘A3而已,而不是恐嚇、脅迫云云。
㈡查被告就其知悉A3為兒童,而於108年10月4日下午至同年月5 日下午,以贈送第五人格遊戲角色紫皮、金皮、古堡之方式 ,並傳送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女童下體影片與A3,向A3佯稱 此為其自身下體影片等方式,引誘A3進行裸露胸部或下體之 視訊,A3因受上開遊戲點數之引誘,冀望能取得「光天使」 、「腥紅新娘」等角色外皮,因而於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 傳送裸露胸部或下體數位照片或數位影片時間」欄所載時間 ,傳送其拍攝之自身裸露下體猥褻數位照片、影片等情,業 據被告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8520 號警卷第7頁至第8頁、本院卷第158頁、第325頁),核與證 人A3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登入網路遊戲「第五人 格」之畫面截圖10張、A3之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與A3間line對話記錄1份等可資 佐證(卷證出處詳如附表三),足認被告此部分自白應與事 實相符,至堪認定。
㈢再被告於取得上開A3裸露下體之猥褻數位照片與數位影片後
,因仍希望A3能與之進行裸體視訊,復於同年月5日14時許 改以其為原本對話者哥哥使用line與A3聯絡,並以若A3與其 進行裸露胸部或下體之視訊,即可贈送「第五人格」遊戲人 物造型或道具,復於同年月5日15時14分先贈送第五人格「 光天使」紫皮人物造型與A3,惟A3受贈上開人物造型後,仍 未與被告進行裸體視訊,被告於同年10月6日18時33分傳送 「我有說過,我可以疼你愛你。但是我也能讓你受傷。。。 」、同年月7日20時49分傳送「如果是這樣。。我把影片傳 給你同學看了」訊息與A3,A3嗣後仍未與被告進行裸體視訊 ,亦未再傳送裸露下體或胸部之數位照片、數位影片與被告 等情,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8520號警卷第7頁至第8頁、 本院卷第158頁、第325頁),復據證人A3於警詢指述明確, 並有被告玩打之網路遊戲「第五人格」遊戲歷程即贈禮資料 、被告與A3間之line對話記錄在卷可參。而被告所傳送之文 字「我有說過,我可以疼你愛你。但是我也能讓你受傷。。 。」、「如果是這樣。。我把影片傳給你同學看了」,上開 文字依照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明瞭之意含,分別係表達 欲加害他人身體使之受傷、欲傳送A3裸露下體數位影片與他 人觀看影響A3名譽之意,客觀上已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 而有不安之感受,影響其意思形成與決定自由,實屬脅迫兒 童製造猥褻電子訊號行為無訛,被告辯稱此僅係引誘行為, 尚不足採。從而,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係先以贈送遊 戲人物造型、道具之方式引誘A3拍攝自身裸露下體之數位照 片、數位影片並傳送與被告後,又以上開文字訊息脅迫A3與 其進行裸體猥褻視訊,而A3並未聽從等事實,即堪認定。
㈣另公訴意旨雖以被告上開行為同時係屬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 訊號罪嫌(見檢察官補充理由書)等語,然本院認: 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3項條文規範態 樣,係依行為人對相對人所施加之手段,設計由輕到重之刑 度,其中第1項、第2項規範之行為態樣,均屬被拍攝之兒童 或少年「自主同意型」,並依照兒童或少年係「單純被拍攝 製造」,抑或因被告之「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 ,以及此類方式(以他法),設計由輕到重之刑度;第3 項 所規範者則為「非自主同意型」,行為人以「強暴、脅迫、 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等手段, 直接侵害兒童及少年之「意思自主」與「意思形成自由」。 以上開三種不同層次之行為態樣,保護兒童或少年與性有關 之隱私資訊,以及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
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使兒童、少年免於成為性剝削客 體。
②被告於108年10月4日下午至同年月5日下午使用line與A3聊天 時,固曾於10月5日13時24分傳送「我們是好姊妹」、同日 時13時27分傳送「我跟妳一定會是很好的閨密」,有前述li ne對話記錄在卷可參,是被告在與A3聊天時,確實曾佯裝為 女生。然證人A3就其傳送裸露下體數位照片、數位影片與被 告之緣由於警詢證稱:我有跟暱稱「小豬豬佩騎」聊天過, 我是在手機遊戲「第五人格」一起玩的時候認識的,我們在 討論遊戲,他跟我說他有很多點數,也送過很多人禮物,我 就跟他說我想要皮膚,他就跟我講條件是要我拍下體的照片 跟錄影給他看,還有跟他一起視訊,他有送我一次紫皮,我 有拍攝下體照片給他,他是跟我說如果不跟他視訊還有不拍 下體照片跟錄影給他看的話,就不送我人物造型,所以我才 會跟他視訊跟拍照片給他看,但後來我就不理他了等語(見 第8520號警卷第28頁至第29頁)。是證人A3願意傳送自身裸 露下體之數位照片、影片與被告之原因,係為取得第五人格 遊戲人物造型,而非因相信被告為「女性」而傳送裸露下體 之數位資訊。
③再者,觀諸A3與被告之line對話記錄,被告係於108年10月4 日下午至同年月5日下午以女性身分與A3聊天,於同年月5日 14時至同年11月3日,則以原本對話者哥哥身分與A3聯絡, 被告於同年月5日13時52分以妹妹身分勸說「跟哥哥很快, 不會很久。。這樣我跟他撒嬌他才會疼我們兩個」,A3於同 日13時54分回覆「我用拍的」、「好嗎?」、同日13時55分 傳送「對了!皮我想改猩紅新娘」,復於嗣後被告以哥哥身 分與其對話並勸說A3進行猥褻視訊時,A3於同日14時21分回 稱「那我拍就好了吖」,且於同日時15時3分至15時6分陸續 傳送「邀我!等等送我皮」、「邀我!等等送我猩紅新娘」 、「什麼時候送我調香師的腥紅新娘」,是綜觀A3與被告之 對話記錄,A3雖不願意與被告進行裸體猥褻視訊,然對於被 告以妹妹、哥哥身分先後勸說A3進行裸體猥褻視訊時,A3均 曾提議以拍攝照片、影片之方式進行,並詢問何時可贈送其 所喜歡之第五人格人物造型,顯然A3對於對話人員係男性抑 或女性,並非其是否傳送猥褻電子訊號之判斷重點,而係著 重在被告是否願意贈送第五人格人物造型,即被害人係受到 被告將贈送第五人格人物造型之引誘,而同意拍攝裸露下體 數位照片、數位影片,並非誤信與之對話者之真實性別、年 齡等個人資訊,而在錯誤之信任基礎上,無從本於自主意志 進行選擇、決定。
④從而,被告在與A3對話時雖有佯裝女生之行為,然本件難以 排除被害人A3係為圖求被告贈送第五人格人物造型,以致受 被告之引誘自行拍攝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裸露下體數位照 片、數位影片後傳送與被告觀看,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 尚不足以認定A3係因被告以錯誤之性別造成被害人對其產生 信任,致其自主意願受到壓制,陷於錯誤而製造猥褻電子訊 號,而該當同條例第36條第3 項所規範之「詐術」行為,故 就附表一編號3前階段行為,A3係受被告贈送第五人格人物 造型話術所引誘,依被告之意見自行拍攝有關其本人裸露下 體之猥褻數位照片、數位影像並傳送予被告觀看,應僅屬同 條例第36條第2 項規範之引誘行為,殆無疑義(惟被告後階 段傳送脅迫文字之行為,則屬同條第3項、第5項行為,業如 前述),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行為係構成同條例第36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尚有誤會。四、關於犯罪事實二㈢即附表一編號6-2部分: ㈠訊據被告就其有於附表一編號6-2所載時間,再度使用line與 A6聊天,A6有於108年12月14日6時14分至同日6時28分此期 間某時傳送自身裸體數位照片1張與被告等情,此為被告所 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施用詐術或恐嚇A6製造電子訊號行 為,辯稱:我雖然有與A6以通訊軟體對話聊天,但我的行為 應該只是引誘A6而已,而不是詐欺或恐嚇云云。 ㈡關於被告附表一編號6-2行為是否屬詐術行為之認定: ①被害人A6因忘記line暱稱「小豬豬佩騎」為何人、雙方曾於 附表一編號6-1所載時間對話,因而於108年12月13日主動傳 送訊息詢問被告是誰、為何會加line等問題,被告因此再度 使用line與A6聊天,A6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22時6、7分許 ,告知被告其自身年紀為12歲、真實姓名、就讀之學校與年 級、血型、星座、興趣等資料,被告即向A6謊稱其名字叫佩 慈、年齡15歲、就讀國中二年級,兩人可當閨密、好姐妹, 並於同日22時15分許傳送其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女性裸體數位 照片與A6,向A6佯稱此為其自身裸體照片,要求A6亦需傳送 裸體數位照片與之觀看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8520號警卷第10頁至第11頁、本 院卷第125頁至第126頁、第325頁至第326頁),復據證人A6 於警詢指述明確(見第8520號警卷第43頁),並有被告與A6 於附表一編號6-2所載時間line對話內容在卷可參,上開事 實即堪認定。而被告雖否認其有施用詐術行為,然觀諸被告 與A6於附表一編號6-2所載之對話內容,A6於108年12月13日 晚間21時57分至22時此期間,傳送「你叫什麼名字」、「我 是怎麼加你的阿」、「為什麼加」此明顯已忘記被告為何人
、被告與之曾於附表一編號6-1所載時間聊天且被告曾以贈 送第五人格遊戲人物造型、道具引誘A6與之進行裸體視訊等 情,被告對於A6於附表一編號6-2時間主動與之聊天並詢問 被告身分,刻意隱匿渠等於附表一編號6-1聊天對話之情形 ,反稱其為與A6年齡相近之「15歲國中女生佩慈」,並傳送 女性裸露胸部與下體數位照片與A6,且於附表一編號6-2所 載時間與A6以通訊軟體聊天時,完全未再以贈送第五人格遊 戲角色「紫皮、金皮、古堡」等方式引誘A6與其進行猥褻視 訊,與其附表一編號1、2、4、5、6-1、7、8、10等以贈送 第五人格角色造型、道具之方式引誘兒童或少年之慣常行為 模式不同,被告顯然係依照附表一編號6-1時間與A6對話之 經驗,知悉A6無法以贈送遊戲角色造型、道具引誘,而改以 謊稱為年齡相近之女生並傳送女生裸露下體與胸部照片方式 ,欲使被害人A6相信其為無害之國中女生,進而對其產生信 任而願意拍攝並傳送自身裸照或與被告進行裸體猥褻視訊無 訛。
②再者,因網路虛擬世界之特性,在網路上結識聊天,與真實 世界認識、實際相處不同,年齡稚幼之兒童或少年,對於性 隱私之自主決定意思、個人安全保護觀念固未完全成熟,然 目前教育體制於國小階段已有教導兒童基本兩性與身體隱私 ,一般國小中、高年級學生在正常情形下,應有基本之性別 意識與性隱私概念,對於網路上與其聊天傳訊對象之年齡、 性別,以及對方是否據實陳述個人基本資料等,一般而言均 會影響被害人對其建立信任度,並為其是否傳送自身裸照之 重要判斷因素,參以觀諸卷附被告前於附表一編號6-1時間 與A6之line對話內容,A6於被告未刻意捏造年齡相近女性身 分,僅以贈送遊戲人物造型、道具利誘A6進行猥褻視訊時, A6係表示「怎麼肯能」、「我不肯能這樣啦」、「好噁哦」 、「為了一個遊戲這樣,我是覺得可以不用為了一個遊戲這 樣」、「我寧願什麼都沒有也不要亂身體」、「我可以單純 當個沒有儲值的小玩家單純玩遊戲就好」,顯見A6有相當之 性別意識與性隱私概念,被告刻意隱瞞真實年紀與性別,謊 稱為15歲之國中女生佩慈、傳送偽稱係其裸體之女性照片, 顯然欲使被害人A6在充斥虛假之網路世界中,對素未謀面之 被告建立信任感,其上開行為足以使被害人A6之意思自由受 到妨害、影響,而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 項之「詐術」行為,即堪認定。
㈢關於被告附表一編號6-2行為是否屬脅迫行為之認定: ①刑罰法律以「脅迫」作為犯罪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之行為 方法者,所在多有,惟各個不同犯罪之不法構成要件所定之
「脅迫」,在強度之要求如何,是否須達至使人不能抗拒( 如刑法第328條第1項所定之強盜罪)或使人難以抗拒(與上 開強盜罪具有相同客觀不法評價之同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司法院釋字第630號解釋理由參考),均須視各個犯罪不法 構成要件之罪質及內涵決定之,不可一概而論。而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按修正後為第36條第3項) 所規定之「脅迫」,係指以加惡害或危害之意思通知對方, 使之心生畏懼,不問其所通知之惡害或危害,係現實或將來 ,在強度上,亦不須達到足使被害人不能抗拒或完全喪失意 思自由或難以抗拒之程度為必要,僅足使其意思自由受到妨 害、影響,即屬相當,此見該條項除例示「詐術」亦為本罪 之犯罪方法外,並在犯罪方法之概括規定方面,係使用「違 反本人意願」用語,重在被害人意思形成、決定自由之保護 ,自可明瞭(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判決意旨參 照)。
②查被告於108年12月13日晚間,先向A6謊稱其為15歲之國中女 生佩慈並傳送偽稱係其裸體之女性數位照片,並以其已傳送 自身裸體數位照片與A6觀看,詢問A6「那你的姐姐能看一下 嗎」,A6於同日22時17分傳送「不要」拒絕後,被告續於同 日22時19分傳送「讓姐姐看一下又不會怎樣....姐姐都這麼 相信你了」,A6於同日22時20分回覆「額我思考一下」、同 日時34分傳送「等等我在忙」、「有空在回你拜」之內容後 ,被告於同日22時34分至同日時36分以line傳送「就這樣敷 衍我」、「這樣叫閨密」、「好吧!那我就跟你見面,讓你 看看什麼是閨密。。你不回沒關係的」,繼於同日23時17分 傳送「我可以回去國小找你啊」,A6隨即央求被告勿去找她 、離她遠一點,被告復於同日23時35分、同日23時38分傳送 「可以啊。。那你也把你的給我看啊。。朋友不當僧(僧字 應為贅字)這樣我也不覺得吃虧」、「如果你給我想歪腦筋 那就別怪我囉」之對話內容,嗣後A6於同年月14日6時14分 至同日6時28分此期間,傳送自身裸體數位照片與被告,此 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被告與A6於附表一編號6-2所載時間l ine對話內容在卷可參,是被告與A6有上開對話內容,且A6 於接獲上開訊息後有傳送自身裸體數位照片與被告乙情,即 堪認定。而被告傳送之上開文字,依照前後內容脈絡,被告 於A6未同意傳送自身裸體數位照片與被告觀看,並已態度敷 衍時,即傳送「好吧!那我就跟你見面,讓你看看什麼是閨 密。。你不回沒關係的」、「我可以回去國小找你啊」、「 如果你給我想歪腦筋那就別怪我囉」,語意並非單純與A6友 好相約見面,而係含有欲前往A6學校對其不利之意,上開文
字內容已有加惡害或危害之意思通知對方,並會使收受者心 生害怕,應堪認定。
③再者,證人A6就其接獲被告傳送上開訊息之感受,於警詢證 稱:「(暱稱『小豬豬佩騎』在108年11月12日到109年1月7日 對話紀錄裡面提到:『不如,當閨蜜,我們沒甚麼秘密,有 話就直接說這樣不是更快』『我15歲 佩慈 處女座 國中二年 級』『生日9/18』是什麼意思?) 這是當初他向我自我介紹的 時候說的話,當初我是相信的;(暱稱『小豬豬佩騎』在108 年12月13日22時16分對話紀錄提到:『姐姐的現在是這樣。 。不知道算正常嗎』「『你的姊姊能看一下下嗎?』『讓姐姐看 一下又不會怎樣。。姐姐都這麼相信你了』是什麼意思?) 因為他傳了一張年紀比我大的女生的裸照給我,說他現在是 長這樣,當初我就相信那位女生就是他本人。然後要求我傳 我的裸照給他,我後來有傳了一張正面身體的裸照給他,因 為他說要來學校找我;(暱稱『小豬豬佩騎』在108年12月13 日23時17分至23時42分對話紀錄提到:『我可以回去國小找 你阿!、呵呵你想的真簡單』,你回以『拜託不要來找我,求 你離我遠一點,我快嚇死了』,暱稱『小豬豬佩騎』接以『可以 阿,那你也把你的給我看,朋友不當這樣我也不覺得吃虧』 ?) 我當下的感覺很害怕,因為我有告訴對方我就讀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