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60號
TPDA,110,簡,60,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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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0號
原 告 全美牙醫診所

代 表 人 劉宗全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
二、經查,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案 ;惟本件訴訟標的為74,233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用簡易 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是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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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