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100號
TPDA,110,簡,100,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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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品質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芳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間貿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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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質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