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9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 告 陳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