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恒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芝融
代 理 人 林廉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5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09年11月5日 167,970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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