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謝佩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4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福太土木包工業 謝宗憲 板信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09年10月21日 16,000元 H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