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代 理 人 白浩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三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本票,經本院以一0九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三二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一0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38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付 款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其 他 記 載 郭文宏 李清棋 李陳慈 王秀霞 85年09月25日 ------------ 未載 壹佰叁拾萬元 一、本票據逾期自遲延日起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按日加千分之一付違約金。 二、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三、本本票付款地為臺北市○○○路○○○號十四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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