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324號
TPDV,110,除,324,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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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林政次(原名簡文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該股票因遺 失而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 告,並已於110年2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9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 而觀諸聲請人提出之網站列印公示催告查詢,發布日期為11 0年2月2日,故至110年5月2日始屆滿申報權利期間,然聲請 人於110年2月23日即聲請為除權判決,距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尚有2個月有餘,與其聲請意旨所載「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 滿」不符,且如於此時為除權判決,無異剝奪申報權利人的 期限利益,是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洽,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80ND0000000 2 2000 2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250 3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250 合計:4張/25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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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