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彭瑞琴
代 理 人 彭楹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65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
案 號:110年度除字第316號 股別:德股發行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