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劉素梅(即劉林木桂之繼承人)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 第159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2 月2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0 年2 月19日向本院聲請除 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 滿(應至同年2 月25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