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林鳯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如附表所示期間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權利申報屆滿日 1 宣禾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陳小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30,000元 109年9月1日 CK0000000 109年12月18日 2 宣禾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陳小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30,000元 109年9月1日 CK0000000 109年12月18日 3 宣禾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陳小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30,000元 109年10月1日 CK0000000 110年1月18日 4 宣禾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陳小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30,000元 109年11月1日 CK0000000 11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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