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270號
TPDV,110,除,270,2021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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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闕宏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84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0年2月6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 1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7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朝熙公 華泰商業銀行總部分行 109年10月17日 10,500元 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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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