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黃志華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
樓
被 告 圓生康健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卓順鴻
被 告 劉瀞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參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加拿大幣參萬玖仟玖佰伍拾肆點貳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或按清償日當時原告銀行掛牌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31條、 保證書第8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 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圓生康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生康健公司)於民國107 年5月11日,邀同被告卓順鴻、劉瀞璘擔任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簽訂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5 00萬元為限額,就被告圓生康健公司對原告於現在(含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依各個契據所負債務,連
帶負全部償付責任。另約定與原告一切授信往來均以授信約 定書為據,利息依各授信契據所載利率計付。嗣被告圓生康 健公司於107年6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7月31日、10 9年8月10日間陸續以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及借據向原告借 款四筆,金額分別為330萬元、4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 ,其約定到期日、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一 至四所示。
㈡另被告圓生康健公司、卓順鴻、劉瀞璘於107年5月11日與原 告簽訂國內應收帳款承購契約書,將圓生康健股份有限公司 對訴外人卓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全部讓與原 告,藉此再於109年9月16日、109年9月25日以動撥申請書兼 債權憑證分別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60萬元、80萬元 ,其約定到期日、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詳如附表一編號五 至六所示。
㈢被告圓生康健公司另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與原告簽訂進口物 資融資契約,約定融資額度為美金20萬元或等值外幣,動用 期間自107年5月11日起至108年5月11日止,圓生康健公司得 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原告要求之有關文件申請循環動用 ,嗣被告圓生康健公司於109年6月20日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 書,委託原告開發即期信用狀加拿大幣3萬9,880元向國外採 購物資,上開金額加計超押金額加拿大幣74.21元合計3萬9, 954.21元由原告向國外銀行墊款,依約定被告圓生康健公司 應於信用狀項下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到期日通知書到期日 時清償上開墊款及利息,其約定到期日、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㈣詎被告圓生康健公司於109年12月3日因存款不足退票,被告 圓生康健公司亦於109年12月18日起即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宣 告拒絕往來,上開借款迭經催討亦置之不理,依兩造所簽訂 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2款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經原告以圓生康健公司之存款分別抵銷部分利息及本金後, 圓生康健公司尚欠如附表一、二所示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未清償。而卓順鴻、劉瀞璘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 帶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第2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 定書、保證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國內應收帳款承購 契約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影本、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
單據到單通知書/到期日通知書、催告函、拒絕往來戶公告 、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應收狀款明細表、利率明細資料為證 (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93頁)。而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審酌原 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 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 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 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 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本金及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標準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 1 200萬元 27萬3645元 109年7月31日 110年1月31日 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33%(目前為3.90%) 自109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82萬934元 2 100萬元 25萬元 109年8月10日 110年2月10日 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33%(目前為3.90%) 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75萬元 3 400萬元 60萬元 109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郵儲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155% (目前為2%) 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340萬元 4 330萬元 16萬415元 107年6月28日 110年6月28日 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33%(目前為2.90%) 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48萬1250元 5 60萬元 60萬元 109年9月16日 110年1月8日 ㈠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13%(目前為3.7%) 自109年9月25日起至109年12月9日止 自109年12月10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㈡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㈡20%計算 ㈡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5%(目前為6.07%) 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80萬元 80萬元 109年9月25日 110年1月20日 ㈠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13%(目前為3.7%) 自109年9月25日起至109年12月9日止 自109年12月10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㈡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㈡20%計算 ㈡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5%(目前為6.07%) 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尚欠本金合計:813萬6,244元 編號1~4因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保證基金75%而設定為兩筆款項
附表二:(幣別:加拿大幣)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款日 (押匯日) 到期日 利息計算標準 利息起迄日 違約金 1 39954.21元 39954.21元 109年8月7日 110年2月3日 ㈠週年利率4.405% 自109年8月7日起至109年12月9日止 自109年12月10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㈡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㈡20%計算 ㈡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5%(目前為6.07%) 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