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49號
TPDV,110,重訴,49,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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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高木博

陳常棻
李長恩
李長儒
李佩貞
洪黃德
王永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
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
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
之(司法院〈75〉廳民1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準此,本件
原告分別請求被告賠償其等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之
損害而合併起訴請求,核屬普通共同訴訟,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
「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 1 高木博 9,153,493元 91,684元 2 陳常棻 1,104,784元 11,989元 3 李長恩 1,270,704元 13,672元 4 李長儒 1,270,704元 13,672元 5 李佩貞 1,270,704元 13,672元 6 洪黃德 3,326,912元 33,967元 7 王永勝 1,089,176元 11,7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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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