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2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曉天、周○○(下分稱周曉天、周○○)間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惟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10
8 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
周曉天之債權人,詎周曉天將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予周○○,致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
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不動產借名登
記之行為。準此,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對周曉天之債權
數額及被撤銷移轉登記行為之標的(即系爭不動產)價額,二者
中較低者為準,以認定原告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是否
已足。經查,系爭不動產約於民國68年間完工,於原告起訴時系
爭不動產屋齡約42年,為鋼筋混凝土所造之住宅,依查閱內政部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與系爭不動產所在路段相同
且屋齡、坪數皆相近之不動產,於109 年3月至110 年3 月期間
之成交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21萬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資料存卷可稽,而系爭不動產面積121.63平方公尺於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應為2,554 萬2,300 元(計算式:121.63《108.89+12
.74》×210,000=25,542,300 ),然原告對周曉天之債權數額為2,
990萬6,753元(見本院台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司調字第1684號卷
第45頁,下稱調字卷),為二者中較高者,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2,554 萬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6,840 元,
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23萬5,840元。依上說明,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萬5,840元,暨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系
爭不動產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
證字號均無遮掩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編號 建物門牌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號 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789、793-1、793 層數5層。 層次第2層108.89平方公尺、陽台12.74平方公尺 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