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林致漩
洪琪瑛
共同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原重訴字第二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一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聲請人洪琪瑛在鈞院108年度原重訴 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 所為陳述之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屬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 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為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 得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裁示如主 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