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48號
TPDV,110,聲,148,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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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楊鎮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
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9萬3415元,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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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