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22號
TPDV,110,消債聲,22,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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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孫君亮
代 理 人 林言丞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仲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邱瀚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陳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孫君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並於民國109年9月28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 7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13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 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137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消債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 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 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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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