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81號
TPDV,110,法,81,202103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顏錦福財團法人台北城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城教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城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城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長,該會於民國110年1月17日第5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 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三、經查,財團法人台北城教育基金會於89年9月1日經台北市政 府教育局許可設立,嗣經第5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章程 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已經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變更,有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2月9日北市教終字第1103002526號 函、第5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捐助章程2份、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而聲請人聲 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城教育基金會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 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目的及民法有關規定並無抵觸, 復經主管機關同意在案,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