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77號
TPDV,110,司聲,77,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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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李建益
李明契
李育賢

李進豐

相 對 人 賴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 字第260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513號及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614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歷審之訴訟 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及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384元及27,190元,合計49 ,57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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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