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76號
TPDV,110,司聲,176,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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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何文成

相 對 人 吳文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相對人之存證信函,經郵務 機構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查訪結果,據相 對人戶籍址社區保全稱沒聽聞過相對人,有該分局民國110 年3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21912號函在卷可稽。是相 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 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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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